淺析西部欠發達地區國有企業激勵與約束機制的研究
論文關鏈詞:西部 國有企業 激勵機制
論文內容提要:西部欠發達地區國有企業的改革是西部大開發的關健,有效的長期激勵約束模式的構建,又是西部國企改革的重中之重。本文從經濟學角度出發,運用委托代理理論分析了西部欠發達池區國有企業激勵約束機制弱化的深層次原因,認為要解決此問題必須進行觀念更新和制度創新,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一、研究西部欠發達地區國有企業激勵約柬機制的愈義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西部地區由于發展起點低,條件較差。加上國家政策傾斜等因素的影響,西部與東部的發展差距呈現出越來越大之勢。為此,在世紀之交,黨中央做出了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決策,這不僅是全國的大事,更是關系西部地區本身的大事。西部地區如何抓住這個機遇,在大開發的進程中振翅高飛、實現經濟大發展,是擺在西部人面前的頭等大事。在西部大開發中,國有企業無疑是主力軍,這不僅是因為西部地區的國有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有較大的比重.而且在西部的經濟發展中國有企業也占有決定性的比例,加之西部大多數國有企業建立于五六十年代,受傳統計劃體制影響較深,企業技術設備陳舊,產品不適應市場需要,加上大量退休職工福利保障及各種社會負擔等問題,致使企業活力不足,增長乏力。另外西部國有經濟的改革進程又普遍慢于東部沿海地區,不少改革舉措一般都是在沿海地區率先推行,如國家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100家企業,東部沿海地區有近60家,西部地區僅17家。所以,西部欠發達地區國有企業的改革是西部大開發的關鍵。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人,雖然說國有企業的改革已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脫困的目標基本實現,但國有企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比如,企業監督弱化、激勵不足、約束乏力、缺少活力等。另一方面,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只是初步建立,并沒有得到完善,比如,國有企業的委托代理關系不完善,難以形成動力和激勵機制以及激勵和約束不對稱等等。從而使國有企業整體躊躇不前,而且嚴重制約著西部經濟的發展。
從現實情況來看,一直制約和困擾西部地區國有企業持續發展的問題也正是如何激勵企業家的創業和守業,防止代理風險;如何激發人的活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以達到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如何對企業現有的人才進行有效的激勵與約束以更廣泛地吸引人才,形成一種人人都來關心企業的發展和“當地人才留得住,外地人才引得進”的良好機制。因此,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如何形成有效的長期激勵約束機制,是西部欠發達地區國企改革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西部欠發達地區國有企業激勵約束機制弱化的原因分析 計算機論文發表網
西部地區國有企業現實中存在著激勵約束弱化的問題,已成為阻礙國企改革甚至是西部經濟發展的瓶頸因素,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思怒觀念的保寧是制約西部國有企業發展的重要原因,對此有人稱之為“觀念瓶頸”。
由于歷史的原因,“一五”和“三線”建設時期,國家曾在西部建立了一大批工業企業,形成了以蘭州、西安、成都等城市為依托的工業基地。經過多年的的國企改革,這些企業受傳統體制的影響仍較深,自我封閉,依賴思想嚴重,尤其是在許多企業及員工中存在著一個“貧窮的超穩定結構”。一方面自身“君子固窮”,缺乏一種強烈的致富沖動;另一方面,對別人的致富看不慣、不滿、紅眼.想盡辦法去分享和占有別人的利益。在這種人文環境中,一些思想比較開放、富有創新性的同志,往往成為眾矢之的。于是大家都不冒尖,都不創新,都不超前,固守中庸,隨遇而安。從而形成了整體上行為總是“慢三拍”,改革開放的步子總是走不到人前去。如此的企業環境中,一套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是難以形成的,也使一些不甘隨波逐流者,不得不尋找機會“溜”,人才流失也由此產生。
2.現行的企業制度安排導致了國有企業激勵約束機制的弱化。
經濟學假定人是有理性的,所謂理性是指在既定的約束條件和空間條件下,人們總是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以使自己的利益或偏好最大化。對任何人任何時刻的選擇來說總是最優的,即要改變人的行為選擇只有改變人的約束空間。約束空間則為社會中個人所遵循的行為規則,即制度。由此推論,國有企業激勵約束機制的弱化與當前的企業制度密不可分。而在國有企業的諸多制度當中,委托代理制度的不完善是誘發國有企業激勵約束機制弱化的主要根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的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鏈冗長。對于國有企業而言,一方面,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屬于全民所有或國家所有,但又沒有任何一個人是國有企業的真正擁有者,客觀上造成了所有者缺位,所有權監督虛置,國有企業的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并不擁有剩余索取權,從而導致了國有企業并沒有真正形成監督權,包括對濫用職權的監督、對違法舞弊行為的監督;另一方面,國有企業,從最初的委托人(股東和全體人民),到最終的代理人即經營者,經過了層層委托、層層代理過程,具有許多中間委托人,而中間委托人的雙重身份客觀上造成了企業難以形成動力和約束機制,最終導致了企業激勵機制的弱化,包括對中間委托人的激勵約束。所以說,國有企業的委托代理中,不僅存在“代理風險”,也同樣存在“委托風險”,即委托人不僅不能承擔對代理人的監督職責、不能對代理人實現有效的激勵與約束,而且其行為往往有損于國企的發展,充當了企業利益的剝奪者。
(2)國有企業委托人激勵機制不健全,即國有企業缺乏對委托人認真履行委托職責的激勵機制。首先,國有企業自身缺乏像非國有企業一樣的自我激勵機制。在非國有企業中,委托人即出資人不僅承擔委托代理的風險,承擔代理人代理行為的后果,而且享有企業資產經營的收益,擁有剩余索取權。這種機制激勵委托人認真履行委托職責,監督代理人的行為,促使代理人的行為向著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有利于企業的經濟效益的方向發展。但在國有企業中,委托人既不承擔資產經營的損失,又不享有資產經營收益,因此國有企業并沒有足夠的利益驅動來激發委托人的監督動機。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也缺乏激勵委托人的激勵機制。國有企業的委托人具有雙重身份,首先是政府官員,其次是國有企業的委托人,委托人的報酬和待遇是根據他在社會管理中的業績而不是根據是否認真履行了委托人職責來確定的,以至于許多委托人甚至忘記了他的委托身份。委托人的待遇,無論是他的報酬、還是職務的晉升、福利待遇的改善等,都與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國有資產的經營狀況無關。另外,國有企業的委托人按照政府官員的身份所獲得的效益,與非國有企業的委托人以企業委托人的身份所獲得的收益相比,前者明顯偏低,這也是造成國有企業的委托人缺乏動力來履行委托人職責的原因之一。
(3)委托人與代理人效用函數不一致且存在激勵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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