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消費者安全權權利性質辨析
作者:時間:2011-01-18 13:17:07 來源:www.vortexsignal.com 閱讀次數:805次 ]
論文摘要:本文從消費者安全權的定義入手,結合民法以及社會法領域對該權利性質的界定,加以目前民法領域以及社會法領域對該問題的分歧與反思,從權利主體出發對其權利性質進行了全面分析,從一個新的維度對消費者安全權加以解構與界定.
一、不同法律視角下的消費者安全權權利性質
(一)消費者安全權的含義
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中的一種。具體來說,消費者安全權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人身安全權。包括:a健康不受損害;b.生命安全有保障。
2.財產安全權。
有關學者認為,“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二)有關消費者權利的性質的主要觀點
目前主流觀點對于消費者權利性質的認定主要分為兩種。
民商法學者因其持有的傳統公法、私法兩分法觀點,而將消費者法看做是民法的特別法,由此得出消費者權利具有私法屬性,屬于民事權利。念
經濟法學者因其持有的公法、私法、社會法三分法觀點,而將消費者法納入社會法體系中,由此得出消費者權利具有社會法屬性。
(三)有關消費者安全權權利性質的主要觀點 體育論文發表
目前在學界,無論是民法學者還是經濟法學者,都認定消費者安全權具有民事權利屬性,將其劃入民事權利的范疇。
安全權是消費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包括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兩方面的內容。這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損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這與民法中健康權和生命權的內容相對應……因此,我們認為,安全權具有民事權利屬性,是一項民事權利。
二、對主流觀點分析思路的批判
主流觀點認為“安全權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損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這與民法中健康權和生命權的內容相對應。”
由此可以看出,主流觀點認為消費者安全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因為消費者安全權中的一些內容與民法中的內容相同。筆者認為這樣的結論下得未免草率。
筆者認為分析一項權利的性質,不能簡單地對其內容進行表面上的一一對應,而是要從該權利的主體、該權利內容的特性等角度一一進行分析:
1.消費者安全權的權利主體是消費者,要探究消費者安全權的性質,對消費者這一主體性質的考量是必不可少的。但傳統觀點對這一點并沒有進行分析。關于這一點,筆者將會在下面進行專門論述。2.傳統觀點得出消費者安全權屬于民事權利這一結論主要是因為二者在權利內容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是二者的權利內容并不像傳統觀點看到的那樣相對應。
首光,二者雖然都以人身、財產安全利益為內容,但民事權利包括的內容要遠遠廣于消費者安全權。民事權利包括物權和債權,而消費者安全權通常只與物權有關。
其次,消費者安全權并不是在民事活動的所有領域都會發生的,而是只發生在消費這一特殊領域,這一點是與普通的民事權利不同的。’
最后,消費者安全權是發生在特殊領域的,該領域中雙萬當事人是不平等的,而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立法的精神采取的也是傾斜保護,這與民法平等主體平等保護的精神格格不入,如果要說其是民事權利,則未免自相矛盾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雖然消費者安全權內容與民事權利在形態上有相似之處,但他們的包括范圍、適用領域、甚至保護的基本精神都是不一樣的。
三、從權利主體出發對消費者安全權權利性質的分析
蘇永欽在評價我國臺灣“民法典”的修訂時有這樣一段論述:“民法一方面表現‘改革不落人后’的氣概,另一方面又在用語上刻意的去除‘社會角色’的痕跡,如避用‘消費者’、‘企業經營者’以維持其‘普通法’風格。
拉德布魯赫在對商法的私法性質進行闡釋時說:“商法規范的主體,是以個人主義的典型商人為形象,根據商人純粹追逐利潤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畫的—眾所周知‘商場如戰場’。
根據以上論述,我們不難看出,民法上的主體,是沒有社會角色的抽象平等的單個個體,并且這種主體自私利己、具有理性,能夠識別、克制自己的行為并且自我負責。而社會法上的主體,則具有非常鮮明的社會角色,其是一個集體概念,并且具有適度具體高低有差、感性愚鈍、克私利公等特點。
在明確了兩種主體的不同之后,我們再來深入分析一下消費者安全權的性質:
首先,消費者作為一個群體,是具有一定范圍的,只有“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才能被稱為消費者,這一點與民法上的“抽象平等無差別的人”的概念是不相符的。
其次,消費者安全權是一種集體上的權利,每個人在維護或者主張這種權利的時候,由于這個群體所具有的共同社會屬性,相當于也在維護或者主張整個群體的權利。
最后,消費者因為信息不對稱,很難獲得和經營者對等的信息,這會造成他們在進行消費的時候,盲目、沖動,并不能夠像民法上的理性人一樣,具有足夠的智慧,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良好的預見。
由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從權利主體角度來說,消費者具有集體高級職稱論文發表 性、適度具體高低有差、感性愚笨等社會法主體特點,是一個社會法上的主體概念。也就是說,消費者安全權的權利主體是一個社會法上的概念。
四、結論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消費者安全權它的權利主體是一個社會法上的概念,也就是說具有社會法屬性,而安全權的內容也只與民事權利有些形似,性質上有很大差別。其具有很多如保護的傾斜性、雙方當事人的不平等性、權利的集體性等社會法特征,實際上應該是一種具有社會法屬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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