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關鍵詞]:校園暴力;內涵與邊界;相關概念
[論文摘要]:校園暴力已成為人們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加強其研究無疑意義重大。通過分析論證。揭示了校園暴力的內涵及其邊界,闡述了校園暴力的內在起因和相關概念,提出了校園暴力的預防與整治的構想。
校園暴力早已是一個國際性的社會問題。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有突出的表現。當前,我國校園暴力發生頻繁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何預防和阻止校園暴力的產生,對于學生權利的維護和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開展意義重大。
一、校園暴力的內涵及其范圍界定
校園暴力,以社會實踐為背景可以作如下分類:第一,從地點分析,可分為校園內暴力和與校園有關聯的暴力兩種情形。前者是指發生在校園內的暴力,例如發生在校園內的搶劫、持刀殺人、強奸;后者是指侵害行為發生在學校,結果卻在校外,例如,老師輕打學生頭打出了麻煩無數。我們為什么將與校園有關聯的暴力行為歸人校園暴力的范疇?這是因為:一是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二是行為人亦有過錯。第二,從暴力行為侵害的法律關系客體看,既有純粹侵害人身權的,亦有侵犯與財產權相關的人身權的。但是大多數情形前者較多。第三,從主體看,一是教職工對學生的暴力事件;二是學生對教師的暴力行為;三是學生之間(包括中小學生、中專生、大專生和本科生)的暴力,可分為兩種情況:學生單個人之間的暴力行為和多數人之間的行為(包括一方為數人,另一方為一人或雙方都是兩人以上)。四是校外人員對教職工、學生的暴力行為;第四,從行為的起因看,一是報復性暴力行為;二是取樂性行為,如用臉盆裝水放在教室門上,一推門,臉盆砸下傷人;三是遷怒性行為,如因受教師批評或同學的指責而實施的暴力行為;四是模仿性行為,如模仿電視、電影、電腦以及其他媒體中的殺人、打人、強奸的暴力行為。
以上我們討論的是典型或極端暴力行為,即傷害身體或使身體器官受損的暴力行為,其表現為毆打、捆綁、殘害、禁閉、傷害、凌辱、肆虐、凍餓、毀容、斷肢、強奸、性虐待等。那么恐嚇、體罰,譏諷、辱罵、言語刺激、威脅、誹謗、脅迫、侮辱、罰跪、罰站、用木尺打手心、強迫過度勞動等是否是暴力行為?筆者認為判斷一行為是否是暴力行為,應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明確暴力的內涵。什么是暴力?《現代漢語詞典》對暴力的解釋是,暴力是強制的力量或武力。《英漢法律大辭典》中暴力( Violence)一詞的含義是指過度或不適當的武力。《牛津法律詞典》關于暴力,一是刑事暴力(Criminal Violence),指的是對他人使用暴力的任何罪行。這些罪行包括強奸及有關性行為的侵犯,縱火、放毒以及對生命有危險的損害財產的犯罪行為;二是家庭中暴力,見被毆打的妻子《Batter Wife},是指受到丈夫所施加的肉體上暴行的妻子。上述詞典關于暴力一詞的闡述,無一例外地將其解釋為具有武力或強制因素的行為,換言之,沒有這種強制性的特點就不能稱之為暴力行為。第二,從作為手段的暴力行為看,根據暴力內涵,我們可以將上述行為分為三類:(1)具有強制力量的行為,例如毆打、捆綁、肆虐等。(2)沒有強制內容的行為,例如譏諷、辱罵、誹謗等。(3)根據行為實施時有無武力之因素,將其分為具有強制性因素的行為和無強制力量的行為。前者可認定為暴力行為,例如使用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從胯下爬過,又如用武力逼受害人吃蒼蠅[a]。后者不能劃入暴力行為之范疇,例如用非暴力手段,針對受害人的生理缺陷對其進行羞辱,又如用婚前與他人性行為的隱私,貶損其人格。第三,從損害的結果及程度看,校園暴力行為必須具備損害結果之要件。否則,不承擔暴力行為的法律責任。因此如果實施暴力行為,沒有造成損害結果或損害結果極其輕微就不能讓行為者承擔責任。根據上述分析,恐嚇、體罰、威脅、罰跪、強迫過度勞動造成損害后果的,應該定其為暴力行為。否則,反之。譏諷、辱罵、言語刺激、誹謗、侮辱、用木尺打手心、罰站等,按上述分析,一般不能確定為暴力行為。
綜上所述,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校園或者暴力行為在校園、損害結果在校外,教師對學生、學生對教師、學生之間或校外人員對教職工實施的侵犯其身體或導致其精神失常具有損害后果的行為。從該概念我們可以抽象出其特征:第一,校園暴力行為是具有強制力量的行為;第二,其主體是校內人員之間、校外人員對教職工實施的導致人體或精神傷害的行為,暴力的對象主要是學生,少數情形是教師;第三,暴力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發生。
二、校園暴力行為的起因
要對所有暴力行為的原因進行細致的歸納是困難的。但是對暴力行為大致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總結是可能的。根據暴力行為的主體不同,可分為:
1.教職工對學生實施的暴力行為依據其主體的不同,我們將其分為教師和職工兩個方面:第一,教師方面,一是教師對“犯(違)規或學業不良”學生的暴力行為。這種情形是教師實施暴力行為最多的原因。例如,1977年11月,某小學體育教師董某在體育課上讓學生向左、向右轉,由于學生李某沒有聽到口令,沒有轉身,董某很生氣,上前踢了李某的下身,致使李某陰莖損傷,包皮紅腫,存在輕度失禁排尿障礙。二是教師因方法簡單而實施的恐嚇體罰致使學生患上精神分裂病。例如,“幼兒園老師采取恐嚇、體罰等手段,使幼兒身心受到極大損害,以致患上了兒童精神分裂癥”。三是教師對女學生的性侵害。教師利用自己特殊身份和工作之便,奸淫、狠裹女生的現象時有發生,且有上升之趨勢。例如,北京市通州區永順小學數學教師陳友海涉嫌狠裹、奸淫在校幼女數十人。第二,學校職工方面,除大量的暴力行為是教師施行的之外,也有小部分是學校職1所為。例如,2000年11月29日晚,黑龍江省龍江中學保安夏炳山為管教該校14歲學生劉某,將其打得耳膜穿孔。
2,學生之間、學生對教師實施的暴力行為 第一,學生因瑣事發生口角、爭執、打架、斗毆而實施的暴力行為。這是學生施行的最大量、最常見的暴力行為。例如,2000年9月6日早晨六時左右,山東省教育學院一女生宿舍發生打架斗毆事件,其中一名女生將另外兩名女生刺傷后從5樓跳下,經搶救無效死亡。第二,為錢財而實施暴力,由于社會的市場化程度加深,該類案例有所上升。例如,大連市工讀學校在校生中,侵財犯罪者高達98.9%,侵財的主要方式有盜竊、搶劫甚至暴力搶劫。越來越多的游戲場所、歌廳、舞廳和游戲機室影響著青少年的學習生活。有的學生為了滿足玩游戲機的愿望,不顧一切地勒索低年級學生的錢財,如果得不到錢,就實施暴力行為。第三,因色情而實施暴力行為。目前,淫穢物品的失控對青少年性犯罪影響非常嚴重,據某少管所的調查,性犯罪青少年中有超過七成的人接觸過淫穢書刊、錄像、CD,VCD和網上色情資料。學生色情暴力行為案例明顯攀升。第四,以大欺小、恃強凌弱。1994年,日本學者尾關先生出版了《共生的理想》,他在書中寫道:為欺侮所苦惱而發生初高中學生的自殺從1994年5月起,每個月都不斷發生;有的學生為取樂而施行暴力行為,例如某校一高中生以逗初中生為樂,實施攻擊行為。第五,羞辱、毆打導致精神失常。例如,山西臨汾職業技術學院102宿舍一女生丟失20元錢,張某因家窮被懷疑,宿舍同學羞辱、毆打她,班主任不制止還卡她舌頭,致使她人校40天即患上精神分裂癥。
3.校外人員入校施行的基力行為校外人員在校園實施的暴力行為,從成因分析,大致有以下三種:第一,尋釁滋事。例如,“英語老師在家中遭毆打”,“班主任伸張正義被打成‘腦震蕩”’,“大白天學校的鐵樹被挖走’,。第二,女生遭強奸。女生遭外來人員強奸已成為目前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學生是弱勢群體,女生又是學生中的弱勢者,其不但受到教職工的性騷擾和狠裹,而且受到社會上不法分子的嚴重侵害。第三,進校園搶劫錢財。例如,“校園內搶劫錢財兩學生勇擒歹徒”。
三、校園暴力與相關概念之甄別
與校園暴力有關的概念有家庭暴力、學生傷害事故、懲戒、教師體罰。
1.校園幕力與家庭基力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禁閉、捆綁等強制性的力量或武力為手段,侵犯其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并造成其身體、精神損害后果的行為。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校園內,教師對學生、學生對教師、學生對學生、校外人員對教職工實施的侵犯其身體或導致其精神失常的行為。其聯系表現在:一是其行為都具有強制性,二是引致了損害后果,三是以強制性力量為手段。其區別:一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與被害人是近親屬,校園暴力的實施者主要是教師、學生和校外人員,受害者主要是學生,少數情況是教師。二是家庭暴力具有連續性、隱蔽性特點,即家庭暴力受害者不愿或故意不讓別人知悉其受害事實,而校園暴力不具有該特點。
2.校園基力與學生傷害事故學生傷害事故,指的是在學校管理職權范圍內的校內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的事件。兩者的區別:一是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主體是學生,而校園暴力的受害者是學生、教師、職工。二是學生傷害事故的侵權者在主觀上主要是過失,校園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主要是故意。三是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學生的人身傷害,不包括財產內容。校園暴力造成的損害,不但包括人身傷害,也包括財產權的侵害。四是輕微的學生傷害事故不能稱之為暴力行為,只有嚴重的且有意為之的行為才可能稱之為暴力行為。兩者的聯系:一是兩者都給當事人一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既可以是人體,也可能是精神。二是兩者行為主要發生在校園。三是兩者有交叉與重疊,嚴重的且有過錯的傷害行為才可稱之為暴力行為。
3校園暴力與教師體罰教師體罰除了指損害受教育者人格尊嚴和肌體健康外,還包括各種行體罰之實的變相體罰,即間接使學生感到肉體痛苦的作法,如罰站、罰餓、罰勞動、罰抄作業等等。兩者的差異:一是體罰行為比校園暴力行為更寬泛,它不僅包括校園暴力的一些方式,例如毆打、捆綁、打耳光、教鞭抽,而且也包括校園暴力沒有的一些形式,例如罰做俯臥撐、罰坐、罰擦地板、罰掃地、罰做作業等。二是體罰是教師對學生實施的違法行為,校園暴力是教師對學生、學生對教師、學生對學生、校外人員對校內人員實行的行為。前者的主體范圍比后者更窄。三是體罰的動機主要是教師渴望學生成才和遵守校紀,為學校、為教師爭光,做一個好學生。校園暴力的目的主要是施暴者惡意而為之,具有侵害對方人身的故意。兩者的聯系:一是體罰超出了必要限度就會傷害學生身體,這種情形的體罰就屬于校園暴力的范疇。換言之,以暴力方式如毆打、捆綁、擊頭的體罰就是暴力行為,這時兩者是重疊同一的。二是體罰與暴力都具有強制的因素。
四、校園暴力的預防與整治
校園暴力由于其主體的特點因而重點在于對其的預防,將校園暴力阻卻在其產生形成之初,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方法。這有利減少和降低處理校園暴力的成本。但是當校園暴力造成危害時,應堅決予以打擊,決不能手軟。
1.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宣傳力度,提高教職工、學生及其家長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我們認為可采取下列措施:第一,制定學習教育法律法規的會議制度,從制度上保證學習法律的時間;第二,對教師、學生定期進行普法考試,每學年進行一次,目的在于不斷學習,并不斷鞏固所學知識;第三,新生進校要進行法律法規教育;第四,在師范生中要增設教育法的課程,學習、掌握我國教育法學的理論與實踐,依法治教,用教育法規規范自己的行為;第五,在提高教師、學生的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的基礎上,要努力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和觀念,形成一個人人遵紀守法之局面,提高其依法維護權利的能力。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教育立法的狀態是:一是一些重要法規尚告胭如,如學生傷害事故法、教育合同法等等;二是教育法規極不完善,目前急需建立起校園暴力的防治機構和學校調解、申訴、仲裁制度。
3.加大執法與監督力度。對校園暴力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司法部門對施暴者要依法懲處,決不姑息;報刊、電臺等輿論工具要緊密配合司法機關的嚴打,對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抨擊,還可舉行討論,使依法治教、依法執教的觀念探人人心;學校要開展經常性的暴力行為檢查,對查出的一般問題要通過批評和自我批評加以解決,問題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對致傷、致殘、致死學生觸犯刑律的,要積極配合司法部門懲處。
4.整治校園周邊環境。整治校園周邊環境要依靠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工商、文化、建設、新聞出版、通信管理、共青團等組織大力協作,齊抓共管;要重拳打擊搶劫、傷害、敲詐勒索等侵害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各類犯罪活動;要重點打擊“十三太郎”、“么兒幫”、搶劫、敲詐學生的“拔毛團伙”和校園周邊的攔路毆打學生、索要錢物的小痞子;應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夜間及學生上下課時段,加強學校周邊的巡邏密度,防止各類案件發生;要加大清理整頓“三室二廳”和網吧的力度,尤其要取締“黑網吧”,讓教師學生有一個安全、文明、有秩的校園周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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