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作為刑事訴訟的兩項基本制度,刑事辯護與刑事代理在表面上有些共同特征,最明顯的表現(xiàn)在刑事辯護人與代理人都與案件處理后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他們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參加訴訟的;此外,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與代理人范圍是一致的。兩者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
1、產生根據(jù)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j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根據(jù)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都并非刑事訴訟主體,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并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只能附屬于被代理人,并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往往相反。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權限范圍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于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能參加訴訟,在何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均需由授權決定。
6、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會見和通信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與,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享有的權限范圍。
7、活動名義不同。刑事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時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活動時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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