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關鍵詞:歷史文化遺產 保護 整體性 層次性 方法論
論文摘要:運用哲學中“互補方法論”的研究成果就當代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再利用問題給出更加綜合全面的方 法論指導原則。以“系統論與還原論”為基礎,提出了歷史文化遺產“整體保護”觀念以及在保護過程中建立“復合層次性保護結構”的方法。
“認識世界,解決問題,一刻也離不開方法”。哲學家們從不同的角度去審視各種方法之后,提出了大量有價值的方法論思想。但是把這些方法論研究的成果擺在一起相互校正,我們常常發現從不同的視角出發,難以避免地會提出內容或形式恰好相反(互斥)的方法論思想或體系。在逐漸認識到這一規律后,哲學界提出了“互補方法論”研究。其主要思想就是“在宏觀和多重視角下,在原來相互排斥的方法論之間發現彼此觀點上的互補性,通過比較和澄明使各種方法論之間保持恰當的,必要的張力,針對不同的問題提出更加全面完整的解決之道”。它的提出是人類社會發展到相當高度的產物,只有當人于理論和實踐兩方面把握現實的能力比較發達時,才能產生對不同的方法,對它們的應用范圍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哲學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也就是說,它并不是提出某種方法論的問題,而是解決了我們對于各類看起來都“言之有理”的方法論的認識態度和認識方法的問題,它的思想使我們的研究工作避免了方法論上的“先天缺陷”,其運用將是廣泛的。
“系統觀和還原論”就是一對互補的方法論思想。在人類的認識史上,“以分析為主的思維方式和以綜合為主的思維方式”交替出現。近代科學的進步,是依靠經驗的和機械論的思維方式達到的,分析還原論是主要手段。而現代科學的發展,卻將系統觀指導下的“以綜合為主的整體”思維方式作為重要的方法論基礎!盎パa方法論”原理,認為系統論和還原論并不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它提出,“真正的系統觀應該是與還原論互補的,它不排斥并且還借助謹嚴精細的分析手段,還原論是研究的基礎。在充分利用還原論的基礎上,促使系統觀上升為主導思想!
我國歷史遺產保護過程中面臨一些認識上的問題。根本上來說核心問題就是如何客觀全面評價歷史遺產的價值,協調絕對保護與開發利用之間的認識矛盾。通過“互補方法論”的運用,可以獲得認識與方法上的躍進。
1系統整體性與歷史遺產“整體保護”觀念的形成
目前我國的遺產概念在對一些重要環節和內容的理解上,由于價值認識的不完整,而出現了概念的脫節,使保護體系存在明顯的缺失。最主要的就是對建筑遺產中“藝術價值與歷史信息真實性價值,社會主流歷史價值與平民、大眾歷史價值”的理解。可以說,我國到目前為止,獲得官方認同的仍然是“文物古跡的藝術、教育的價值以及精英文化價值”。這種認識基本忽略歷史遺產中作為建筑物質實體而存在的特征,割裂了它們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把它們當做古董冷藏起來。這種人為的割裂和分解導致我們的保護觀念滯后,進而造成保護方法和政策措施的片面。以系統論的觀點,我們應該建立“整體保護”的意識。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完整的認識歷史遺產綜合價值。1987年6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起草了《世界文化遺產公約》,在第二章保護原則第二條價值中詳細列出了關于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構成(見表1)
2)從保護的硬件來看,參照國外歷史文化遺產概念的形成,歷史文化遺產的整體保護應該包含:有形遺產保護和無形遺產保護兩大類。有形遺產包括:歷史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歷史文化遺產包括:建筑遺產;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名城保以及它們中的精華“世界遺產”四大層次。建筑遺產包括: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
在我國就建筑遺產而言,除了《文物保護法》中規定的保護內容(文物建筑)之外,還應該包括一般性歷史遺存,即建立“歷史建筑”保護概念。其實早在1999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 )已經通過《保護民間建筑的國際憲章》明確了對一般傳統歷史建筑的保護。適時的將“文物古跡”保護概念拓展為“建筑遺產”保護概念,有助于完善遺產的系統。
3)從軟件來看,由于許多歷史古跡、文化遺產是與它的環境同時存在的。從文化信息來說,保護歷史遺跡最重要的就是保護歷史信息。單體文物建筑所傳承的歷史信息是有限的,許多信息則承載于古跡周圍的環境、區域的街區形態和結構,甚至包括在城市的景觀風貌中。所以,我們必須以整體保護的觀念看待歷史環境保護。張松先生在《歷史城市保護學導論》中談到,“歷史環境保護,是從文物保護出發,保護與此有關的建筑、建筑群、街巷、廣場和歷史街區,……歷史環境保護不是要絕對地保護某些特定的建筑,而是要從整體上保護城鎮特色”。
4)從保護脈絡上看,保護遺產從保護建筑藝術珍品,如宮殿、教堂、官邸、寺廟等建筑藝術精品,發展到保護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歷史建筑,如祠廟、會館、民居、作坊等;從保護單體的文物建筑,到保護建筑物周圍的歷史環境,再發展到保護成片的歷史街區,直至保護完整的古城,這也是國際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要發展脈絡。
2系統的層次性與保護結構的建設
富于生命力的系統都一必須建立“復合等級結構”的體系,因為組織性的維持和發展,有賴于一個連續的等級結構。我國歷史遺產的保護在層次化建設方面也有待加強。
1)在遺產保護學科建設上,“遺產保護學”已形成一門專門的綜合性強,跨“文、理、工、管”的新興交叉學科。早在1973年印尼著名的婆羅浮屠(千佛壇)維修工程中,在修復設計之前,進行籌備工作涉及的學科就包括:航攝照片分析,考古學,建筑學,化學,保護技術,工程地震學,基礎工程學,工藝學,園林規劃,微生物學,氣象學,巖相學,物理學,土壤力學,測量學,地球攝影測量學;而修復過程中還涉及到修復材料學、修復技術工藝學、修復經濟學及修復施工管理學等一系列相關學科。
21世紀,各國遺產保護學發展迅速,研究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具有“學科交叉性進一步突出,向著跨學科綜合性的模式發展;基礎保護科學理論進一步系統化以及實用技術與科學理論交融發展”三大特點。
在基礎理論層面,保護活動的復雜性使得一系列文化精神的再領悟成為可能。21世紀的修復活動進人哲學高度思維的階段,特別是“建筑的地域性受到重視,使保護學與地域自然環境,人文歷史,社會科技條件等相關學科關聯”。(摘自O.N普魯金《21世紀文物建筑修復》)
在保護方法上,比如說:新的建筑修復方法將不斷在新材料、新技術的幫助下得以完善;歷史建筑再利用設計方法研究已明顯脫離了單純的文物修復范疇,設計手法日趨多樣化,豐富了當代建筑創作的語言,成為當代建筑設計的重要分支。
在實用技術方面:拓展對文物建筑損壞機理、過程、產物、結構、緩蝕機理、作用過程等方面的研究,并逐漸形成專門理論體系。根據保護領域對材料性能的要求,拓展文物保護的材料、方法及技術。
在相關的建筑設計和城市規劃方面:“從對紀念性建筑的關注開始,朝著關注城市和城市生活的方向發展,挖掘歷史建筑本身深層的與城市發展脈絡相通的生活結構問題”,是現代城市規劃和歷史遺產保護理論雙方面都要著重研究的課題。
在遺產管理方面:從遺產保護中法律建設、管理機制的完善到以城市發展角度進行“城市策劃以及城市特色區域開發更新”等城市課題都將深人遺產保護研究。
2)管理機制的“多層次,多途徑”。既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有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體系化管
理;又有社會專家社團以及市民良好的公眾參與途徑;還要有宣傳機構的輿論監督等。
在西方保護遺產已經從“很大程度上依靠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專業保護體系轉變成一套由行政管理體系、資金保障體系、監督體系、公眾參與的社會化體系組成的綜合保護體系”。
在法國,當巴黎的民居面臨毀滅的厄難時,巴黎人挺身而出,在報上寫文章,辦展覽,成立街區的保護組織(如歷史住宅協會、老房子協會等等),宣傳他們的觀點。巴黎人認為,正是這些老屋、老街,構成了”歷史文化空間”。在城市修復古跡的活動中,年輕人的歷史文化敏感度提高了,保護古跡的意識增強了。這是一種文化熏陶,也是公民教育的一環。
3)保護與再利用方式的分級化。就歷史建筑本身,就包括多個層次(見表2)
3“還原論”方法論對歷史建筑保護方法研究的指導
我們認識事物的目的不僅在于解釋還在于應用于社會的操作性研究,“前者致力于對社會活動及其產物的理解,探究其中的意義;后者著重為社會活動提供預測,評價和方案!睔v史遺產保護具體到實際的操作層面,我們就要借助于還原論方法。
通過對保護歷史遺產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的分別思考,我認為如果將這些問題納人一個大系統中間的子系統來看,可以把解決問題的方法還原為具有可操作性的:文物建筑綜合價值量化評估登錄方法的探討;保護資金多渠道方法的探討;歷史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公共參與和民主決策以及建筑設計與技術層面的有關古建筑修復技術研究;新老建筑相結合的設計方法論研究等多個層面。這中間通過周密的調查,掌握大量的數據資料,運用數學工具進行定量分析,可以獲得多種更具適應性的方法。
比如,針對我國傳統歷史遺產保護理論中有關文物建筑保護分級管理原則在指導具體工作的過程中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本文提出了“建立綜合價值評估體系的基本構想”。
該構想指出,制定綜合評價標準,將“決定和影響歷史性建筑綜合價值的大量相互關聯,相互制約的復雜因素層次化,條理化,并能夠區分它們各自對評價目標影響的重要程度,并對評價的因素 進行恰當的,方便的量化處理”,將得出我們在保護和再利用不同歷史建筑的時候有完整的價值判斷標準,它不僅可以決定歷史建筑的保護級別,還可以針對性地運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同的開發經營模式。發揮社會上各種可利用的資金和人員力量讓全社會參與歷史建筑的保護。
具體評估內容基本包括以下部分:
1)歷史遺產內在價值評估,包括:按“歷史價值,建筑美學,藝術價值,科學修復價值”的高低進行分檔打分,歸人一定的等級。對以上價值的認定通過固定的專家團評定。
2)歷史遺產社會價值評估,包括:按本身所處地區,是“中心城市,一般鄉鎮,歷史文化名城,歷史街區,或者農村”等地理位置條件打分;按該文物在城市歷史中所處對比歷史價值,保存文物現狀和多少打分;按文物在現在城市規劃布局中是否納人“重點歷史保護規劃區及建筑設計相關的歷史城市規劃因素”打分等。對以上價值的認定通過固定的專家團和市民代表共同評定。
3)再利用可行性價值評估,包括:區域地塊土地旅游,商業利用價值調查,建立評估體系。對原有結構可靠性和結構適應性進行評估;再利用設計方案效益比較評估(按建筑預設計效益評估方式操作,加強對比性);再利用建設成本對比性評估以及加改建部分與文物建筑的適應性評估等。
通過對歷史建筑的綜合價值建筑和可利用性的評估結果分級,運用“核查表法(Checklist ),疊圖法( Overlay ),網絡法(Network)和逐層分解綜合影響評估法”等方法,建立相應數學模型,可以得到歷史性建筑的綜合價值分級結果和再利用性分級結果。該結果可以綜合的得出某地區不同歷史建筑分級保護與可利用等級,作為保護與發展規劃中歷史性建筑再利用的依據。另外,根據分級結果,可將再利用潛力大的建筑作為規劃中歷史街區區內公共建筑開發對象加以重點改造和利用。這樣的評估結果更加綜合和注意與現實情況的結合。
目前,在歷史遺產的保護事業中我們的工作就在于“將還原論和系統觀恰當的配合”,以系統論的觀點為指導思想,以嚴謹的還原論方法揭示影響子系統的因素及其相互關系,對獲得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獲得最優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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